Article 19

In force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办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运动场所与其所开展的体育项目相适应;

(二)体育器材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健身指导、救助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等级和数量;

(四)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