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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