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二)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三)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不按承诺条件兑现奖金、奖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其奖励价值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不得超过五千元。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有奖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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