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三)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四)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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