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教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一)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侮辱学生,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四)在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六)连续旷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七)其它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