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待遇。

教师的定期健康检查,由教育、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为教师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省教育行政部门继续办好教师疗养院,组织教师疗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