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