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