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