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内陆水域禁止下列活动: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用鱼鹰捕鱼;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以及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废渣、垃圾和其他污染物质;

(五)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具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