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