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4年1月1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我市颁布实施了《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规范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市现有航道51条,总里程1065公里,通航里程521公里;共有港口码头131家,年实际货物吞吐量累计7000余万吨,日过境船舶2000余艘次,亿吨大港建设已基本完成。同时,我市境内湖泊水上游览发展较快,水上游览船舶增至440余艘,此类水上交通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原条例已有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近年已经修订,现行《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重新修订《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关于船舶航行、停泊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作了具体的补充。一是明确船舶装载限制条件,条例规定,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二是限制船舶追越 ,规定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三是列举了影响航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四是对船舶停泊作出较为具体的规范,规定在未作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

在南水北调的运河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运河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为了加强对该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条例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参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即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二是对过往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海事部门实施实船检查;三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必须在专用码头作业和在专用停泊区停泊,停泊时禁止其他船舶傍靠。四是设定法律责任时,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违反禁运规定的,作出最为严厉的处罚。

四、关于对水上游览和渡口的规范

随着我市风景旅游区的开发建设,风景旅游区内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逐年增加。除了在通航水域外,在云龙湖、大龙湖、潘安湖等封闭水域也相继出现了水上游览活动,为了明确条例对封闭性水上游览水域的适应范围,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条例专设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一章,对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经营人的安全义务,游览船舶和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的避让原则;船员和乘客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五、关于通航保障

为了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水上交通环境和秩序,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徐州实际,就通航保障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海事机构的职责,规定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全的水情、气象等信息;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二是规范其他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在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规定,不得为禁止通航的船舶或者为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的船舶提供过闸服务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