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下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

(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区域。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