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用地,是指机场保护规划划定并纳入保护的范围,包括机场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导航台(站)和与机场有关的公共设施的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机场公共区,是指机场控制区以外的,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一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驻场单位,是指机场保护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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