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三)擅自放飞猎鹰等;
(四)擅自对空炮射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等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