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

机场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

因实施前两款规定造成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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