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城乡建设发展区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断提高中水利用率。

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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