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从事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30日内完成考核、评审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