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