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接生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