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Chapter 2 预防与保护Article 23Repealed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或水土保持机构应设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