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下列资金应纳入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一)国家、省、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规定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

(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五)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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