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沙、林木采伐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治理区的综合治理,并规定治理期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设立标志。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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