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造、封、管结合,造多于伐,永续利用的林业发展方针,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严禁乱砍滥伐,严防山火,促进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批准的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年度森林采伐计划。计划内砍伐的木材,自治县可以自主对外销售。

因灾砍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不计为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

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加工、销售,不计入年度主伐指标。

农村房屋改建中剩余的旧木料,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出售。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林业更新改造资金和森林资源保护费,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县,专项用于林业生产。

乡、村林场生产的木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产自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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