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市(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国有重点林区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交给市、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省农垦等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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