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一)有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确认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分;

(二)有熟悉林木种子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场所。

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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