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三)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四)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授予单位撤销已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追缴有关款项;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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