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用于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予以奖励。

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法定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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