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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