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