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合法证件号码;

(二)预售人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

(三)预购的商品房的实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及其所含项目、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价格和代收税费的项目和标准;

(五)交付使用时的实际面积与预售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

(六)付款时间和方式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八)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物业管理事项;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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