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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