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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