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选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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