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国家、集体、个人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