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自治县依法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上级国家机关划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者用于抵减正常经费。自治县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可统筹安排使用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用于改善民生或者发展经济。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预算批准后及时将预算细化到目,在预算调整时将上级追加的各项收入与本级预算同步调整并细化到项,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