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县按照国家政策,自主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照顾。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区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的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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