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县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使用和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安排使用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治县上缴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总额。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