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龙川江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龙川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四)负责龙川江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龙川江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费用;
(七)调处水事纠纷;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