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在设立矿山企业或申请立项之前,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预申请,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确定开采矿种和占有储量。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