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条例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