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建设监察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