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程度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五)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以及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六)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七)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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