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室(馆),指定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所辖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各分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信息中心,并按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本行业(部门)的档案,并按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