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Repealed本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水土保持工作。被委托的部门须执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当承担的防治任务。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