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按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二)在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上开荒,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按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三)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的,按开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违法毁林、毁草原开荒、烧山开荒的,按林业法规和草原法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