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营运证件的;

(三)暂扣车辆、营运证件不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和处理的;

(四)实施处罚不出具处罚决定书,实施暂扣车辆、营运证件不出具凭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的;

(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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