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动机排气量在一千六百毫升以上;
(二)废气、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市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的标准;
(三)车身统一颜色,前车门喷涂经营者名称;
(四)在指定位置装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税控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并张贴统一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
(五)统一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无线调度报警装置;
(六)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七)车号牌齐全,字迹清晰;
(八)税控计价器状态完好,计量准确。
非出租汽车不得装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税控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及使用出租汽车的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