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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