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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